厨娘皇后

第一卷 我是厨娘我怕谁 第七章 卖身契与醉枫楼(上)(2 / 2)

甲方:文昕

乙方:木美美

今乙方自愿受雇于甲方从事厨娘工作月俸为一两银子。

暂时安排至醉枫楼工作合约期限终身如非获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本合约。

乙方在一个月试用期内月俸为半两银子每月底准时放如通过则增至一两银子如不通过延长试用期;

乙方在工作期间所花费的衣、食、住、行费用均需在月俸中扣除;

乙方在工作期间若有偷懒不作为行为扣留当月月俸;

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扣留当月月俸;

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做出有损醉枫楼名誉之事否则扣留当年月俸;

如乙方能使醉枫楼月营业额达到五千两银子乙方可以提出购买股份或分红;

如乙方能使醉枫楼月营业额达到一万两银子乙方可获得赎身权。

以上为本契约全部内容符合菲图皇朝一切法规法案。

甲方签字:文昕

乙方签字:木美美

公证人:张子鱼、文喜

监督人:张海沙(老爹)

立约地点:祥仁客栈(前两天投宿的一家客栈)

立约时间:菲图皇朝仁图三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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