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下手的杀手正是他!
在这一次的命案中连翘运用了两个主要的推理元素,一个是掩盖作案时间的手法,这种凶手人为制造没有作案时间的手法在推理小说中比较常见,真正说差别在于手法高低。手法拙劣的自然是老生常谈,往往一看开头,作者就能猜测出七八分。而手法足够出色的,往往有所创新,看的读者十分兴奋。
这是一种纯粹智力上的狂欢!
连翘在这一条上属于不功不过,大概就是不能指望她写出多好多具有创新性的内容,但是她也不至于犯一些明显的漏洞,以至于让读者尴尬...当时她写推理小说就是这个水平,让读者看得下去,但无法抱有多大的期待。
不过现在写就不一样了,还是那样,她现在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那些或许略显陈旧、毫无创新的手法在这个时代的读者看来已经足够可怕了!读者都想不到这个世界上还有这样巧妙的手法!
这倒不是此时没有推理小说,其实是有的。只不过这些推理小说就类似于连翘那个世界的古代的《施公案》、《包公案》、《海公案》、《狄公案》等等一系列公案小说,这类小说是中国特色的推理小说。
即小说的逻辑并不能完全自洽,证据链条不充足...总而言之,这类小说看原著,在现代推理小说读者那里大都不满意。其中侦探,也就是那些以擅长断案著称的官员其实不能说是掌握了切实的证据,很多时候直到结案,很多东西都是他们自己的推测、想象。
现代若是真的按照那种方式办案,恐怕要多出不少冤假错案——有的时候并不是看起来像是凶手的那个人真的就是凶手,甚至有证据指向也不能真的肯定,只有拿出完整的证据链条,前后过程还原的清清楚楚,这才行!
华夏古代的推理小说之所以会和后世的推理小说有这样的差别,很大程度上是人治的成分太大了,老百姓对于‘法’并不太在乎,更在乎‘人’。如果遇到一个好官,不管什么法律,他们都能过上安生日子。可若是遇到一个坏官,法律再好,也没有什么用处啊!
实际上华夏古代的公堂,很多案件的审理和判定都是要将‘人情’考虑进去的,现代是‘法不容情’,那时候是‘法不外乎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