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各国人民之生命财产,在共和政府法权所及之域内,民国当一律尊重而保护之。
(五)吾人当竭尽心力,定为一定不易之宗旨,期建吾国家于坚定永久基础之上,务求适合于国力之发展。
(六)吾人必求所以增长国民之程度,保持其秩序,当立法之际,一以国民多数幸福为标准。
(七)凡满人安居乐业于民国法权之内者,民国当一视同仁,予以保护。
(八)吾人当更张法律,改订民、刑、商法及采矿规则;改良财政,蠲除工商各业种种之限制;并许国人以信教之自由。
抑吾人更有进者,民国与世界各国政府人民之交际,此后必益求辑睦。深望各国既表同意于先,更笃友谊于后,提携亲爱,视前有加;当民国改建、一切未备之时,务守镇静之态,以俟其成,且协助吾人,俾种种大计,终得底定。盖此改建之大业,固诸友邦当日所劝告吾民,而满政府未之能用者也。吾中华民国全体,今布此和平善意之宣言书于世界,更深望吾国得列入公法所认国家团体之内,不徒享有种种之利益与特权,亦且与各国交相提挈,勉进世界文明于无穷。盖当世最高最大之任务,实无过于此〈也〉。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文(签名)
据上海《天铎报》一九一二年一月六日(选自《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7月第1版第8―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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